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秘书处 阅读次数:46
中央及北京地区各出版发行单位:
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主办、重庆市人民政府承办,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等单位协办的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将于2025年7月25—28日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
本届书博会主会场设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审定的第33届全国书博会组委会总体方案,中央及北京地区出版发行单位由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统一组成京版展团参加本届书博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6月10日。
二、参展报名
报名单位可在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官网下载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京版展团展台申报表。
报名地点: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北京市东城区先晓胡同10号)
三、参展收费
(一)标准展台:5000元/个,提供一张咨询桌、两把椅子、两个射灯、一个电源插座(5A/220V)及一块楣板(含搭建及水电等综合服务费)。
(二)特装展台:4500元/个(4个起订),组委会提供场地,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搭建。搭建费、特装管理费、电费等由各展团和参展单位自行负责。特装展位搭建装置限高6米,须满足统一展销的图书陈列需求。各展团根据自身需要,可在展位内规划设计相应的活动区域,举办小型现场活动。
(三)本届书博会京版展团不另设财务组,参展费用由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北京书香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收。
户 名:北京书香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账 号:110 060 194 018 010 119 684
四、其他事项
(一)为了做好京版展团招展及参展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抓紧时间报名,并按组委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联系方式
招展联系人:刘杰13901182709 金鑫18610797172
电话及传真:010-65134180
财务联系人:韩文革13522761516
(三)其他相关事宜后续将在中国出版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官方网站陆续发布。(住宿宾馆另行通知)
附: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京版展团展台申报表(代合同)
中国出版协会 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
2025年5月26日
关于京版展团参加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的通知.pdf(点击下载)
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京版展团展台申报表(代合同).docx(点击下载)
附件
第33届全国书博会参展申请表
京版展团(代合同)
(参展合同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请务必阅读并盖章确认)
本单位决定参加2025年7月25日至7月28日在重庆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并保证展出展品、项目与技术的合法性,保证其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保证所有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并同意遵守主办、承办单位的各项参展条款,服从大会统一安排。
参展单位 基本信息 |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联系人 | ||||
职 务 | 电 话 | ||||
展台数量 及费用 | 1.标准展台(3m×3m): 个; 楣板内容: 2.特装展台(限高6米,4个起订): 个; 备注: 3.总费用:大写: 小写:¥ | ||||
汇款账户 | 户名:北京书香之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账号:110 060 194 018 010 119 684 | ||||
开票资料 | □专票 □普票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地址及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邮箱地址: | ||||
参展单位 盖章 | 单位名称(盖章): 展会负责人: 时间:2025年 月 日 |
备注:1.展位安排采取数量优先、先订先得的原则,组委会保留调整展位的权利。
2.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参展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33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参展条款
一、参展申请
1.参展单位须填写《参展申请表》全部内容。组织单位仅接受书面申请,办理参展手续。
2.《参展申请表》提交组织单位前须由参展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3.组织单位审核参展单位提交的《参展申请表》后,若审核同意其参加本次展会的,则在《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本合同正式生效,双方受本合同约束。
4.当组织单位与参展单位签署《参展申请表》且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单位的展位费后7日内,组织单位安排展位。否则,组织单位有权不予安排展位,且每逾期一日,参展单位应向组织单位支付应付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组织单位损失的,参展单位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二、准入资格
1.本届展会只接受与展会内容相关公司(单位)的参展申请。
2.所有参展单位须承诺接受并遵守与本届展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规定。
3.参展单位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证件须齐全、有效)。
·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 ·专利权证书(如有) ·境外展商必须提供护照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以组织单位具体要求为准)。
三、付款方式与展位确认
1.《参展申请表》生效3日内,参展单位将参展费用汇入组织单位指定账户。汇款单位须与合同签署的参展单位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合同签署的参展单位委托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2.全额展位费到账后,组织单位向参展单位开具发票(收据)。
四、组织单位权利和义务
1.展位的分配:因展会需要,经与参展单位协商,组织单位有权缩短或延长展会时间、重新分配展位、改变展位布置和改变展位标准尺寸。
2.特装的租用:指参展单位租用场地,组织单位仅提供相应的面积,不包括其他展具、展架、地毯等。
3.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单位根据国家法律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展会期间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组织单位将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支持投诉方的维权行为。
4.安全:组织单位为保护展会各方的利益采取必要的全面的安全预防措施。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为保护参展单位的人身安全,组织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参观者进入展会现场。参展单位应对于展会展前、展中、展后的展品及展会期间其自行携带财产的安全负责。
5.若组织单位同意向参展单位提供展位(含标展或特装展位等),但展位面积或展位标准需要进行重新调整的,参展单位重新填写《参展申请表》。组织单位直接在新的《参展申请表》上盖章。
6.补充条款:组织单位提供给参展单位的《参展单位手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请务必仔细阅读。
五、参展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知识产权承诺:参展单位承诺保证所有参展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说明书、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件及展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如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引起纠纷,同意接受并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站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2.展位的使用:参展单位只能展示申报的展品(即参展内容)。组织单位若发现参展单位展品与展会展览内容不符或私自展出无关物品以及容留个体人员出售物品,有权撤销该参展单位的展出资格,停止其展出,参展单位已交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参展单位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展位的一部分或全部对其他展商或第三者进行转租、出售、转让、交换。若发现有此行为,组织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解除本合同并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参展单位承担,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给组织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展单位只能在其租用的展位内进行展示、销售与展会有关的内容。不得在展馆的公共区域或其地区域表演或派发宣传品、纪念品,或进行任何销售宣传行为。
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参展单位不得改变地面、展馆柱面及墙面。参展单位对展厅墙面或其他部位的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
3.展位的搭建、管理与装饰:参展单位必须于指定的时间内进行展位搭建和布置。具体时间详见《参展单位手册》。
4.展位的装饰与陈列均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组织单位负责但应就装饰陈列事宜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
5.按照展馆规定,展期内特装展位施工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场馆收取的费用由参展单位或参展单位委托的搭建商自行负担。
6.展品运输:(详见《参展单位手册》)
参展单位负责安排展会期间的展品仓储。
参展单位应在组织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有展品撤出展厅。
7.保险:参展单位应为参展人员及财产办理相应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
8.责任和风险:在展会期间,为保证组织单位和参加展览的各方利益不受到损害,所有因参展单位原因造成的组织单位及第三方利益受到的损害由参展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参展单位为其展位搭建、参展展示、展位撤出等承担全部责任,并为其展出的安全负责。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则由参展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组织单位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组织单位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参展单位已支付费用。
六、参展单位行为规范
1.禁止提前撤展:展览期间参展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应中途撤展或展台无人值守,否则组织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单位支付参展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2.噪音控制:展会规定各展位非演出时段的最大音量为75分贝。若有展位在展会期间非演出时段音量三次超过75分贝的最大限额,组织单位有权依照《参展单位手册》中有关规定要求参展单位终止参展行为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参展单位已交付给组织单位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以及《参展单位手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3.安全防火规则:所有展台、展品、资料和附件都必须采取正常的防火措施并符合防火规则和建筑条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或对其他参展单位、人员构成危险或妨碍其他人员正常洽谈业务的展品,以及任何不符合展会要求的展品,组织单位有权将其撤出展馆。
4.法制与法规:参展单位必须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损害他人利益。
七、退展及未报到入馆规定
1.若参展单位提出退展,必须书面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单位将酌情退还参展费用;展会开始前一个月内将不再受理退展申请事务。
2.参展单位在布展最后一天仍未报到入馆,又未做出任何书面解释的,视为其违约未按照期限参展,组织单位有权将展位安排他用,已交展位费用不予退还。
八、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另有约定外,若参展单位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则已收取费用不予退还,且参展单位应向组织单位支付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组织单位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九、不可抗力
如因战争、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罢工、疫情、政府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展会被取消、暂停、缩短展期或日期和地点的变更,组织单位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解释及管理适用于中国法律。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均有权向组织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执委会执贰份,组织单位执壹份,参展单位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