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BPD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等。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以上均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从事的发行业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团结带领全国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自律,倡导全行业积极发行优秀出版物,拒绝发行非法出版物,传播正能量,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发行事业而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法规,维护行业秩序。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政府扫除违禁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活动;依法保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促进出版物市场繁荣发展。
(二)发挥本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参谋助手。及时向全行业传递党和政府的声音,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大事项、行业发展情况、行业和会员诉求,搭建会员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做好政府有关职能转变的承接工作,参与制定政策法规、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行业自律、互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制订并施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规约,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强化会员单位的自律、互律;制定诚信守则,经相关部门批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四)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相关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和发展报告;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广应用等相关工作,推动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和新技术应用。
(五)搭建展销平台,服务会员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全国性、地区性、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会、展销会,为会员单位开拓市场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六)组织信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做好本会网站建设和内容维护;做好本会微信公众号的制作和运营维护,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编印本会内刊,发布行业政策、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等;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
(七)开展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出版物发行业的研讨会、学术交流会等,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积极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行业热点、难点等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八)开展培训工作,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素质。组织开展行业的人才、技术、管理、标准、政策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九)积极学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方针政策,密切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版物发行界相关行业组织、发行企业的联系,加深友谊,扩大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服务。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其他国家或地区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互访交流和国际研讨,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努力发挥在国际行业组织和对外交流中的作用;搭建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配合国家重大文化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员单位开展与国外同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一)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租赁等)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出版物发行行业提供信息技术、标准、物流等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分所有制,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和地方各级出版物发行业协会(或书刊发行业协会、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等)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行业政策,诚信经营,未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经营和诚信记录;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五)成立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单位可通过本会网站进行在线申请,按要求和提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具体申请步骤按系统提示操作);
(二)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负责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对批准入会的单位,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其发放会员证书,并上传证书至本会网站,以方便查询;对不批准入会的单位,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规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连续2年如经提醒仍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调整、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主持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协调并指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徽为圆环,中心是一本翻开的、具有较强飞翔动感的书,上方为“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圆环象征协会的团体性以及会员的紧密团结;书代表本行业经营特征,动感的造型寓意出版物的发行,并象征协会不断向前发展。标志色彩为红、蓝双色,书形及英文为红色,圆环为蓝色。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